日前,經吉林省委批準,吉林省紀委監委對吉林省供銷合作社原黨組書記、理事會主任李志隆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。
經查,李志隆違反政治紀律,對抗組織審查;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,違規收受禮金;違反組織紀律,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、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決定重大事項;違反廉潔紀律,違規收受禮金、違規安排親屬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游活動、違規將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報銷;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,涉嫌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犯罪;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,數額特別巨大,涉嫌受賄犯罪。
李志隆身為黨員領導干部,喪失理想信念,背棄初心使命,對黨不忠誠不老實,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,甘于被“圍獵”,以權謀私,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,并涉嫌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犯罪、受賄犯罪,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知止、不收斂、不收手,性質嚴重,影響惡劣,應予嚴肅處理。依據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等有關規定,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并報吉林省委批準,決定給予李志隆開除黨籍處分,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;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;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,所涉財物隨案移送。